(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借款人为外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应提供其拥有(或共有)本市城镇区域内的房产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如《暂住证》,在京1年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证明);
(3)贷款所购房产权额抵押给北京银行;所购房屋产权明晰,能够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非商品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上市流通规定的条件;
(4)所购房屋未被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规划,且不在经鉴定不得使用的危房范围之内。所购房屋或抵押房屋价值须经贷款人分行指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 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要求有工作,有共同担保人(直系)。
(7) 信用良好,无未结清的不良信用(连续逾期3期以内,累计10次以内的,超出要有说明)
(8)提供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 交纳的首付款比例符合北京银行规定。
(10)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
|